Re: [心得] 一些劳基法保障员工的小技巧

楼主: ruy953 (独角兽)   2017-11-25 00:27:41
※ 引述《ultmisia (魔女)》之铭言:
: 口头约定也算劳资协商。
: 实务上多得是老板说一句“你明天不用来了”,就这一句,非法解雇“立即成立”,劳工
: 提出确认雇佣关系的调解,调解期间不用上班,但薪水照算,我也只问老板有没有说这句
: 话,通常老板都以为这句话没什么,大多老实承认,一承认就赖不掉了,哪个不乖乖让员
: 工回去上班的。
: 铁齿不要的,去法院损失更大。
: 当然,如果员工自己脾气控制不住,老板叫你不要干,你也跟他说林北不爽做了,那叫合
: 意……
: 一合意,最多就只能要到资遣费而已,但控制好脾气,你可以继续上班,如果真的不想干
: 了,控制好脾气,好歹也可以多拿一两个月的薪水慢慢跟他调解,调解完再拿一笔资遣费
: ,如果有其他违法事项,劳保局、健保局、国税局顺便检举,再拿一笔和解金或封口费。
: #劳资
: 第5条(强制劳动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强暴、胁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强制劳工从
: 事劳动。
: 第75条: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
: 下罚金。
: 升阳老板已经卡这条了,居然没律师提出来讲,只能合理推测他们自己平常的金主也是这
: 些老板,所以只敢鞭小条的赚名声。
: 然后当然违反11条。
: 协商有书面纪录者,以后如果有那种无聊的老板找麻烦,都可以拿纪录出来说老板在搞秋
: 后算账。
: #劳基法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3231014543823&id=1050070390
1、劳资协商是指双方对劳资争议或调整事项进行磋商,而劳动契约是劳雇双方同意
就个别约定劳动条件作履约义务,所以无论是劳资协商或劳动契约均可以口头或
书面为之。
2、劳动契约的终止除劳雇双方合意外,若要单方终止劳动契约需符合劳基法第11条、
第12条、第13条、第14条或第20条但书规定,如果雇主说你明天不用来不代表被资遣
因雇主没有直接说:“劳工你被资遣”的意思表示出现前,双方劳动契约仍未消灭,
劳工贸然离去反而会误中雇主的计谋,毕竟法律的构成要件会因为双方本意内容有
层次的变化,假如劳工过于意气用事没有先问出雇主真的要劳工离职前而贸然离职,
可能会被雇主按第12条第1项第6款规定,以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
达6日以上,而迳至单方解雇(或开除)劳工,因此要谨慎劳动契约的终止事由为何?
3、另说明劳基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或第20条但书规定并没有罚则,
换句话说劳动契约的终止与否并无罚则可言,也就没有违法与否的问题,只
存在于适法性及有无法定事由的疑问。若劳工对雇主的终止劳动契约行为是否
符合劳基法规定而有疑义,劳工可向当地劳政主管机关申请调解或迳向民事庭法院
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
3、劳基法第5条及第75条规定,是指雇主以强暴、胁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强制
劳工从事劳动,因此雇主受有刑法上罚则,而该法规是行政法上附加刑事法律责任
,当地主管机关必须查有明确事由才能移送地检署侦办,或劳工迳向地检署提告,
方有实质作用力,也就是取决于证据力是否已达作区分。
作者: kreety (想再见到蓝天白云的天空)   2017-11-25 16:31:00
更加细腻说明,好棒!
作者: richard46 (12345-GG)   2017-11-25 19:04:00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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