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ng93303 (LESTER)》之铭言:
: 当初签的合约里有一条
: “本人同意离职须于一周前告知公司,否则愿赔偿公司因而所受之损失。”
: google了一下照劳基法规定
: 工作未满3个月可以不用预先告知
: 告知要离职当天就可以离职
: 但也有看到有推文写到这些
: “除非挑明撕破脸,不然劳基法很多状况下真的不那么好用 台湾企业主总是会千方百计动?
: “劳基法要等多久”
: 想知道一下要离职真的有这么麻烦吗?
未满3个月的确可以不用预先告知
不过尽量好聚好散 给对方一点找人的时间 东西交接完再走
最好脱身的方法就是说自己身体不舒服 有在身心科拿药
去身心科诊所看病拿药很方便...拿到证明...给公司看
马上就开始找人了啦
加上会不到三个月就不想做 公司一定也有让人烦心的地方
通常会签这种条约的公司 工作内容都会琐碎到让人惊恐的地步
有点经验的人大概进去不用几小时就知道公司究竟适不适合自己
可能到职当天中午包包收一收就走了 再到另外录取的公司报到
公司应该也是遇过不少人进来不到1天就快闪
才会希望至少给他们一点交接的时间
不然另外找人也是要花时间跟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