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人事职务但因身为单位小主管,
需决行是否准假,最近碰到一些病假很是困惑,
希望大家可以替我解答。
目前单位因为小主管、人事、出纳皆在不同地点,
因此理解上若有请事病假出纳是未扣薪的
目前适逢暑假,许多孩子放假因此家长们也想放假陪孩子
单位中其中一位在自己休假、补休休毕后跟我讨公假
部份放宽后改要求请8日病假复健手(非因公肌肉拉伤)
当时请他开立医生证明,医生建议休息10日
想请问
1.若是7/1开立证明,是自7/1起可以此依据随性挑10日病假放?
或是7/2-11可请病假(无论他是否参杂特休)
2.要求提供补复健收据是否合理?
因已闭眼给予6日复健病假,但未提供复健收据or证明
之后又要特休3日+病假复健6日+一日补休完成2周连假
请他事先给我先前收据&需要复健证明是否太不近情理?
因他很坚持这本就是看完医生才能有收据
现在无法提供,要求先核准病假
而我不适用劳基法、也不曾套用因此不知究竟他说的是否正确
其实他怎样跟我没关系,
其实若有扣薪似乎也就没那么有关系、自己选择
但因没扣薪显得很不公平,不希望单位其他人感到不公或是效法
先前7月大主管挺他,别闹事就好。我想管也管不住
现在换了一个大主管,要厘得很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