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是否可在这边询问,如不适合请再跟我说》
想请较板上的前辈们跟猎人头的合约问题,
近期透过猎人头介绍一份工作,拿到offer了,也接受这份工作,但发现跟猎人头合约其
中一项条款我个人觉得有点不合理,大意是
"若新工作三个月内因个人因素提出离开,要赔偿猎人头公司n月份的薪水"
这是合理的吗?
若求职者进去后发现跟公司文化或其他因素等,觉得不适合,难道不能提早提出离开,降
低双方风险或损失吗?还是这在业界是正常合理的?我孤陋寡闻了@@
因为最近刚上任不到一个礼拜,总总因素觉得不适任,刚好又拿到另一份offer,但急着
八月报到,原想不到三个月可以立刻提离职,突然想到这份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