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最近会跟公司提离职
开始"比较"关心自己的权益
才发现到有些不合理的地方
我是2015/03/09到职
照理说 我今年1/1~3/9前会有 7*3/12=1.75天
2017/3/10 到 2018/3/9 会有新制满两年的10天
可是看这几个月薪资条特休天数都是在7天
根本没有改成新制
偷问了一下同事怎么回事 才知道
今年过年前一天经理在全员开会时(我请假)
说大家投票表决一下要使用新制还是旧制特休
随后投票前补了一句:如果大家要新制的话就不能临时请假 会很麻烦
结果风向就被带到了沿用旧制的特休制度
想请问
1. 这样的表决是否有效?
2. 如果无效 那我在3月前休了2.5天 多休的天数是不是能扣在3/9之后的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