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资遣问题

楼主: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04-27 23:34:50
※ 引述《xxx808066 (12345)》之铭言:
: 各位大大大家午安
: 爬了很多资遣相关的文
: 大家都说非自愿离职的原因
: 不能是劳基法第11条第五款
: 五、 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 请问公司用这个原因资遣我需要理由或举证吗
: 还是是公司单方面的认同
: 另外公司用这个理由资遣我
: 对我职涯会有影响吗?
: 感谢各位大大
如果雇主主张依第11条第5款资遣劳工,
的确有劳资争议发生时,
雇主必须举证,这样的解雇有符合“最后手段原则”
也就是说,资遣行为应是对劳工之最后手段,
处于不得不如此实施之方式,如果尚有其他方式可为,
即不应采取终止契约方式为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劳诉字第3号)
而当雇主依此主张劳工认为不符时,
可以透过劳资争议调解或是诉讼的方式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
一旦劳方胜诉,雇主就必须给付解雇后至复职期间的薪资,
不过实务上会耗费很多时间而且不一定有胜算,
个人觉得机会成本太高了。
至于资遣对生涯有无影响?
其实是不会的,
被资遣雇主必须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就业保险法第25条),
是用来让劳工去做求职登记跟申请失业给付之用,
另外可以再向雇主要求开立“服务证明书”(劳动基准法第19条),
这项证明书只能记载劳工的职务、年资等资料,
不得记载对劳工不利的事项,而且雇主不得拒绝发给,
所以不用太担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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