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天告知资遣,要我做到这个月底为止
但在讨论资遣费时,却跟公司有很多争议,想上来请教大家
背景说明
我是104.2.1到职,预计作到106.3.31
期间公司曾变更我的薪资结构,
在今年1月以前,我的薪水是40K
今年2月起变成30K底薪 + 业绩奖金固定6K
另外这半年都没有请假纪录,因此每个月有多领1K全勤奖金
争议点
1、平均薪资计算方式
劳基法规定,资遣费以最近六个月的平均薪资计算
在我的认知,全勤奖金与业绩奖金都应该要算在薪资内
所以我的平均薪资应该是 [(41000*4)+(37000*2)]/6= 39667
但是公司认为奖金与全勤都不算在里头,
所以算成 [(40000*4)+(30000*2)]/6 = 36667
所以算成 [(40000*4)+(30000*2)]/6 = 36667
所以算成 [(40000*4)+(30000*2)]/6 = 36667
2、年资计算
刚进前三个月是试用期,
我认为试用期也要算进年资内,所以我的年资应该是2年2个月
但公司认为试用期不算年资,所以应该算1年11个月
3、年假薪水折算
我还剩2天年假,公司说要折算成薪水给我
请问应该是以36000、37000(含全勤),还是30000(只有底薪)来计算?
我认为应该要37K,不然至少也要36K,但公司认为应该用底薪30K来算
4、年终计算
当初签约时,在薪资说明上,公司有列出说会固定发一个月年终
原本是固定过年前发,但是去年改成11月发上半年,隔年5月发下半年
我认为既然合约上有明列给一个月,那应该算入年薪之内,
而且去年我的薪资还是40K,所以应该补发20K给我
但公司认为年终不属于薪资结构,而且我5月以前就离职了,所以不需发
就算会发,我估计可能也以3万的一半计算,而非4万
想请问这种情况,我可否请求公司把一半的年终补给我?
想请问这种情况,我可否请求公司把一半的年终补给我?
若可以的话,应该是以多少月薪去计算?
5、预告工资
劳基法规定,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但是公司是提前15天才预告,请问这部份的预告工资如何计算?
6、求职假计算
劳基法规定,收到资遣通知后,劳工每7天可有2天的求职假
且请假期间薪资照给,并不得扣全勤
但因为交接期间太短,没空请求职假,请问这部份可否要求公司折算成薪水给我?
或是要求延后离职日?
以上问题,想请问怎样才是正确的?
我有保留每个月的薪资单,上面有我的本薪、全勤奖金、劳健保支出明细
若最后与公司谈判破局,要申请劳资协调时,请问胜算有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