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大家好
我在去年12中到前公司任职
在上个月2月28号离职(当日也做完工作)
2月有请假3天
月薪是28000+1500全勤
正常月份是工作20天休10-11天
而我这3天竟然就被扣了4200
照劳基法应该是28000/28*3=3000才对
但公司却是以28000/20*3=4200下去算
奇怪的是1月份我请假一天却是以正常劳基法算法来算
不知道是不是抓准我离职了
可能会默默吞下去所以给我这样算
目前有打过一次电话去询问
但是负责算薪水的大姐不在
我现在为难的点是
我手上无任何薪资条或打卡纪录
公司那边的卡也不知道有没有留着
若我与公司直接谈判不成需向劳工局申诉
这样是否会有困难?
另外也想要请问一下跟公司那边的说法该怎么谈比较好
跪谢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