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与其他同事讨论发现,公司对我们集体减薪!!
从领年终开始以前都是发一个月薪资,被减为0.8个月!
接着领薪资每个人都被减薪...每个人都一样!除了老板小孩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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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身为公司黑名单的我直接拿着聘雇合约书电子档去跟老板摊牌,
我发现了当初所签的合约书是每日上班时数7个小时,
老板却要我们上到八个小时,不足八小时的礼拜六要补还给公司,
我也直接就那条跟他反映...他回说劳基法规定要上八个小时!!
但我翻阅法条是规定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 劳基法第30条!!
目前手上只有当初聘雇合约的电子档...但没有总公司的用印!!!
公司只有我有留下聘雇合约的电子档备份.....其他人没有!!!
正本都寄去总公司统一保管....
我们只是分公司!
想请问这样聘雇合约法律效益是否有效?
忘了说我是在幸福城市工作=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