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篇,我感触很深,深到只有一个ㄍㄢˋ字。
现在的老板也跟了快十年了,从他倒而再起,以至现在。
不说那些云烟之事。说说遵守规定的个人看法。
资方提出劳方得遵守公司规定,不然就要惩处什么的,一大堆。
但资方有遵守法律的规定吗?各位劳工们,你们扪心自问。
对于劳资问题,甚至关系的维持,我个人看法是以法理情的情况下去做处置与相处,是最
简明不过的了。
法:资方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并依照法规制定公司的内部规定。
而劳工则遵守资方所订之公司规定。
理:在两方或有过失、错误时,依循各法规、公司之规定,去进行处置。
情:在过失错误处置中,以人因,劳资情谊做适当斟酌之处理。
整个流程下来,也无违规也不会失了情谊。
但很糟糕的是,劳方通常在这方面却也弱势或甚不愿去接触劳资协议的状况,而导致权益
受损,伤害自身的事情一再发生。
资方也就食髓知味的一再自认为、自己对法律规定的有利解释下的一再压迫劳方。
以上的看法,我想表达的是,现在的社会氛围也好,整个台湾需要更强的法治观念与执行
。法规并不是冷冰冰的,它给予了很多的模糊空间,这个灰色地带是可以互有表述的。
希望各位劳工们,能基于维护劳方权利的立场下,多多关心关于我们自己权利、义务的法
规;适时且适当的与资方沟通、争取,必要的时候,就算执行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时,也
是正当的解决问题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