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ancyW (ä¸å¤ 勇敢)
2017-02-22 23:00:03以劳基法规定来看
2013/05/06-2014/05/05 特休0天
2014/05/06-2015/05/05 特休7天
2015/05/06-2016/05/05 特休7天
2016/05/06-2017/03/31 特休10天
以加总7+7+10=24天来看,公司没有少给你
然后再以你们公司来看,特休采预给制
2013拿到 7天,是预给2013/05/06-2014/05/05作满的特休
2014拿到10天,是预给2014/05/06-2015/05/05作满的特休
2015拿到10天,是预给2015/05/06-2016/05/05作满的特休
2016拿到11天,是预给2016/05/06-2017/05/05作满的特休
以我的想法来看,你第四年的年资没作满即离职,
其实公司可以扣回11天的,但她还再给你2017年的3.5天,
我想公司应该没有违法的问题
※ 引述《u040 (菅芒)》之铭言:
: 各位前辈大家好
: 之前的问题似乎没有说明详细
: 2013/05/06到职 已可以休假七天。
: 2014 10天年假
: 2015 10天年假
: 2016 11天年假
: 2017/03/31离职 年假3.5天。
: 请问这是优于劳基法,没有因为要离职 按照比例给予年假而违法吧?
: 以前优于劳基法没错,但是现在看新旧交界的问题,感觉上现在离职就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