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休息日加班 超过单周40小时加班费计算?

楼主: zeat (L.)   2017-01-12 10:50:31
※ 引述《salt089 (菠萝面包)》之铭言:
: 目前工作的地点是诊所,老板娘跟我们讨论出来礼拜六订为休息日
: 诊所里拜三上六小时,一二四五每日八小时
: 礼拜六上3.5小时共41.5小时/一周
: 在一例一休实施之前,每周多上的1.5小时算补休
: 现在休息日上班要给加班费四小时
: 以平日来说一到五总时数共38小时
: 要到礼拜六上完才是41.5小时
: 老板娘把每周超过的工时<1.5小时>合并到休息日的加班费中
: 想请问各位这样有违反劳基法吗 ?
依照我对劳基法的理解给你些参考。
首先是法定单周工时40小时是根据劳基法第30条“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
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但这条规定是上限并不表示一定要上满。
再来则是休息日,基本上只要劳资双方约定好休息日后,休息日出勤一律算加班,
并且以4个小时为单位计算加班时数及加班费。
上述是根据劳基法第36条“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时间,计入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所定延长工作时间总数。”及第24条“前项休息日之工作时间及工资之计算,四小时
以内者,以四小时计;逾四小时至八小时以内者,以八小时计;逾八小时至十二小时
以内者,以十二小时计。”
回到你的情况来讲,虽然你周一到周五没上满40小时,但不表示剩余的两小时可以
挪到休息日。
另外则是休息日虽然你只出勤3.5小时,但计算加班时数及加班费时仍然要以4小
时计。并且根据劳基法第32条规定,每个月加班时数上限为4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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