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安安,小弟于本版首PO,想请教个问题。
依现在的法令来说,单周工时40小时,超过要算加班费,
在下任职的公司是有依出勤算加班费,但有一点很怪,
比如说本周我上42小时,会算我2小时加班没错,
但若我有请一天年假,实际上班时间剩35小时,但班表还是42小时,
人事部说未达申报加班标准,这样算合法吗?
举个例,我的班表假设是这样:
一二三四五六日
日日休日日日休
班班班班班班班
日班就是每天上班8小时,一周40小时,但我其中有一天有加班,
其中一天请年假,班表变成:
一二三四五六日
日日休年日日休
班班班假班班班
加
班
这样人事以我一周上不满40小时,未达申请标准拒绝我申请加班,
甚至吃掉我之前加班的时数,请问这样是否违法?
若违法,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检举吗?谢谢各位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