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们晚安
最近公司因应一例一休新政策施行
要我们签署一份劳动契约
http://imgur.com/a/EIRlT
图示画红线的部分是我认为较不合理的地方
契约中甲方代表公司 乙方代表员工
签了此份契约的话等于是无条件配合公司弹性调整工作时数与休假日周期
感觉并不太平等, 且完全避谈加班费如何计算
因工厂产线人员比较有轮班加班需求, 会牵涉到假日加班问题
我们办公室平常就比较没有加班需求
但毕竟是跟资方签订的契约, 怕日后有加班费问题
他们会拿这张出来解套
想在这里请教版友们:
劳基法第一条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所以我们跟雇主签的这份条约, 法律上是无效的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