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机构上班,9月2天台风假主管叫我不用上班,但是算自己的假,不是另外多两天台风
假,之前也问过,这是劳基法最低标准,也就是不违法。
但10/25,10/31主管说我们是周休二日,没有放假,那是给没周休二日的人放的,当然我
又问了,这次是违法的,那7天假本来就是劳工的,还没休法前适用劳基法的劳工都适用
。
我会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那9月的台风假没放到,9/28可以用国定假日的名义要求老板
放假(补假)一天吗?9/28我虽然没上班,但当月也没多一天假,仅比照人事行政局见红
就休,没有就没多放。
心理蛮闷的,谁能帮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