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想请教版上各位先进:
小妹去年七月进此间公司,于今年四月时办理结婚登记,但宴客在12月。
当时有询问直属主管婚假是凭登记日还是凭喜帖上宴客日?
主管确认后回复凭帖。于是我也没有再往上确认(直属主管→区主任→总公司经理)
时间推进,来到公司规定送签呈需提早两个月的时间,
直属主管跟区主任都签核了,往上呈报时却被素未谋面的经理挡了下来,
原因是公司规定竟是以劳基法登记日前10天往后推三个月内需请假完毕为主(?!)
劳基法上的但书若雇主同意可往后延长一年内请毕在这边完全不适用。
现在状况就是,本来公司给假8天+婚假8天+特休2天,我12月应有18天休假并领全薪,
即将都乌有了!! 我的宴客日、蜜月行程变成要用自己的休假+请假!!
除了少婚假8天的给薪、还有请假当天的日薪、全勤、跟未休津贴.....(wtf!!!!)
想请问各位前辈,
我这样子的状况有办法争取应有的权益吗?
1.我有事先询问主管请假的规定,并不是自己自作主张认为随时请假皆可
2.我是在任职之后才办理登记,且宴客日也无跨年度
3.人事规章上只注明婚假天数比照劳基法,需连续共8天,并无告知是以登记日为主
4.其实经理也不算是我们公司的雇主,所以还可以再往上申诉(?)
以上,或有什么其他可行的方法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