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我才刚到职(私立医院)
但是老板实在咄咄逼人 我不想再多待
可是医院内有人告诉我 如果不待满一个月公司不会给付薪水
我看过我的合约 里面并没有这么写
合约里写说
"乙方须于聘用期间届满以前先行离职时应依劳动基准法终止劳动契约之相关规定
提出离职书面申请并告知计画主持人"
我有告知老板我要离职的事 (书面离职会在敲定离职时间后送出)
不过合约上的计画主持人并非这位"老板"
而是某位医院的高层 他也知道我要离职 但是我手上没有我通知他的纪录
虽然可以免强待满一个月 但是我怕会因此错失拿到下一个工作的机会
也确实有人知道我尚未离职之后就不跟我面试了(说是急征不想等)
所以如果我离职之后雇主坚持不付我薪水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 我可以从何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