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雇佣合约条文相当不利劳工...该怎么谈呢?

楼主: petertg (TG)   2016-08-26 07:42:43
※ 引述《DDjeakQ (In You We Trust)》之铭言:
: (1)竞业条款:
:   限制地区包括"台湾&大陆",限制期间自离职日起2年内,违者“惩罚性违约金”为
: NT$500,000...
:  
:   →任非技术人员约定竞业条款,我觉得非常奇怪,之前担任相同职务并无此规定,
:    是因为科技产业的关系吗?
这有两个要件:
1.工作内容要具有接触核心技术或关键决策的特质
2.要有对价关系
换句话说公司要先举证你的工作能够碰到他们的核心技术,会影响他们的竞争。
接着必须对你做出相应的补偿,才能够成立。
如果随便写写就有用,那干脆在合约写离职造成公司损失,须无条件赔偿公司1亿元。
: (2)人事保证条款:
: 人保对于我任职期间对公司造成的损害需负连带损赔之责,如不提供人保资料&签名,
: 会影响我跟该公司的雇佣关系...
: →我非技术人员,也不会经手财务...无法接受人保条款,想建议对方投保取代啊...
这个很多公司都会要你写,写心安的而已。
实际上造成公司损害,正常都是先劳资协商,而不是直接找人连带赔偿。
: (3)空白条款:
:  
:   合约最后一条仅列“第x条:其他约定”。
:   →完全不知道其他约定是在讲什么,应该要直接杠掉啊...
对于不懂的、不清楚的部分请公司做解释或删除(或修正后重印)。
合约一式两份,要公司盖大小章和骑缝章给你一份收存。
很多企业的合约都是制式合约,有些不合理的条款根本也没人敢问为什么就用到现在。
我还碰过合约里面写劳工中午要外出用餐要先经过主管许可才能出去的。
建议你把合约书面化和实际执行分开,执行面上与现行法规相牴触者无效。
作者: DDjeakQ (gogogo)   2016-08-26 16:16:00
谢谢P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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