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小动作频频
公司以重整单位为由
将部份员工由A地调整至B地
公司未与员工协调的情况下
公司将员工调离距离超过80公里
公司是否违反任何劳基法?
而初步公司的配套方式为
使用交通车往返两地
但是需要早上六点半之前抵达A地点
晚上下班抵达B地点大约也六点半
这样这些通勤时间,是否算是加班工时?
此外,去年公司已经做过一些调整了
将办公室由B1搬至现在的B地
当时对该区域交通上有影响或困难的同事提供免费上下班交通车服务。
但最近却发出使用者付费的信件要求收费,上下班交通车,停车场都要收费
当中上下班交通车一个月以十人计算,每人平均负担交通费高达五位数,==,""
这公司动作一大堆,可以配合的就继续做
无法配合的自己走(以不付遣散费来达公司缩减人员之目的)
唉!台湾员工真的可以让资方这样贱踏, 糟蹋吗?
越想乐气,明天我真的不知道怎么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