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大家 小妹我在目前服务的公司已满一年多,在6月12号跟公司口头提离职做到六
月底也有发line给主管了,但主管说依公司规定要提前一个月,所以要求我做到七月15号
,如果我坚持做到六月底,隔天就到新公司报到,这样需负旧公司的损失责任吗?
若依劳基法规定的需提前20天告知,我差了两天,有影响吗??如果公司扣部分薪水当损失
,能有什么方式争取吗?
公司从来不照劳基法走,满一年特休三天,没有加班费,月休四天,国定假日不放假反而
上十二小时,一周工作超过四八小时,因为公司是服务业,这样检举有效吗?
拜托大家帮忙小妹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