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之前任职的公司关于特休的规定是
当年度的事病假不会先扣,等到年底的时候在一并计算
会先用特休去抵,不够的话才扣薪水
我在去年年初到职,今年5月中离职,已满一年依劳基法应享有7天特休
今年离职前因面试的关系请假较多
结果公司刚发信要我还要退还部分薪水
依公司的算法,是用我5月上班的天数换算薪水后
把今年的事病假先结算然后用薪水去扣
结果这个月薪水扣完我还要倒贴
但是公司的计算方式并没有算到我还没休的7天特休
因为劳基法只写到1年有7天特休,好像没看到如果没休完要怎么计算的规定
前面的规定算是公司自己内部定的
请问如果公司硬要把我7天特休吃掉在法律上站的住脚吗?
我如果差这7天特休换算的钱,5月等于白做了半个月还要倒赔1000多
不知道有没有相关法律可以让我要回这7天特休的钱?
希望懂的或是有类似经验的大大可以指点我一下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