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在女版发问过
助理工作已满3年
当初说好了过三个月就成月薪
都三年了还是领日薪,无全勤/三节奖金
连年终都没有...........
(工作内容挺简单的,就是打杂类,只是随着年龄的增长
觉得不能再做这种没用的工作了)
老板个性也很歇斯底里,主管也很爱对人不对事
什么错都怪我....连电脑当机也怪我(真是有病...)
今天跟我说要把日薪调成$1100
特休部分公司竟然跟我说因为当初(102年)时薪没那么高
日薪$1000/8小时=$125
说特休已包含在里面.........
请问这样有犯法吗?
我询问过劳工局特休是一定要给的
5年内都可以要的回来,而且劳基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这部分我有问过劳工局他说我是可以直接离职不用提前告知的
请问特休这部分该怎么要回来呢?
请各位大大帮我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