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劳动契约与非自愿离职

楼主: az8901 (...)   2016-05-28 21:32:28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6项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想请教大家
原本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契约是做2休2
后来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经员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
只听说有开过劳资会议黑箱作业 我也不知道劳方代表有谁
薪资方面也等于是变相减薪 工时和做2休2+加班相同的话 领的也比较少
当时有打电话给劳动部和地方劳工局问 都一直在跟我跳针说总工时没有违反法令
之前有一位同仁因为健康因素一个月请了超过3天病假就被恶整调常日班
一些津贴就拿不到 等于是减薪就对了 这点明确违反法令
后来小虾米对抗大鲸鱼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愿离职
他也说其实劳动契约这方面就有问题 打电话去劳工局通常懒的理你要亲自跑比较有用
所以因为公司未经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违反劳动契约吗
我可以根据这点要求非自愿离职?
作者: weareidiots (嘻嘻)   2016-05-29 00:09:00
改劳动契约除了双方同意应该还要重新签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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