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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乡民好,
小弟在105/03/28提出离职,
离职日为105/04/29
我的到职日为101/07/17
我们公司特休是用比例算的
所以我今年有10天特休
但是依比例做到4月底有3天特休可以休
剩下7天是不是雇主要转换成薪资给我?
我去查劳基法看这规定
一,“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尚未休完之特别休假如系劳工应休能休而不休者,则非属归
责于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发给未休完特别休假日数之工资”,所称“劳工应休能休而不
休者”,系指劳工抛弃特别休假之权利而言,劳工既然抛弃特别休假之权利,则雇主可不
发给未休完特别休假日数之工资。
二,劳工与雇主就特别休假日期协商排定,系为行使劳工之特别休假权利,后因劳工自请
离职劳动契约终止,劳工欲于契约终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别休假,应与雇主协商,并告知雇
主,并无抛弃权利之意,雇主应以同意为宜;雇主尚不得单方面公告规定“已申请离职之
员工,不可将特别休假调整至离职日之前”,若不同意劳工请求休完应休未休之特别休假
,则应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给未休完特别休假日数之工资。
不知道我那7天特休是算应休能休而不休,还是我没办法休,我不放弃权利,所以雇主要
转换成薪资给我?
麻烦各位乡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