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底到内湖一间专接金融企业案子的公司上班,
做了三星期发现公司没制度,
也没有完善的员工教育训练,
(因为公司产品不太容易懂,所以我觉得这蛮重要的)
在跟总经理谈了两次之后决定离职。
我上星期二办妥离职手续,
过几天跟人资要离职证明,
人资表示公司规定就是要一个月后才能给,
因为怕交接、费用申报、劳健保等等有问题,
所以规定就是这样,无法提早给我。
如果有需要她可以帮我跟新工作的人资讲,
(我跟她说这种方法非常不合理,我不会采纳)
我个人的认知是离职当天应该就可以拿了(以往经验),
但这次却卡住,还好新公司通融我可以再补缴。
经过这次经验我真的吓到了,
以往我对小公司都是有憧憬的(学得多),
但我决定之后只找大公司了。
最后问题,公司这样扣住离职证明是合法的吗?
因为我有查劳基法只说不能不给,
但没说一个月后给是违反规定,
我是不太想撕破脸,但也不想让宠坏他们,
还让新公司去妥协我觉得有点不太恰当,
再麻烦版上有经验的人说一下,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