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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于近日修正发布《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相关规定,放宽员工到(离)职当日如
适逢周休二日、国定例假日、因台风宣布停班等放假日,或于夜间(当日17时后至24时前
)到职,可于次一上班日申报加(退)保,并检附到(离)职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保险效
力之开始或停止,得自其到(离)职当日生效。
劳动部表示,依照《劳工保险条例》规定,投保单位应于员工到职当日,填具加保表寄送
劳保局办理加保,其保险效力之开始,自加保当日生效。但因实务上常有员工于周休二日
、国定例假日、因台风宣布停班等放假日到职或于夜间到职,惟因邮局未营业或劳保局未
上班,致投保单位无法为其送件。为保障劳工加保权益及兼顾投保单位作业之便利,本次
修正放宽相关规定,明定投保单位可在放假日之翌日(即次一上班日)为劳工申报加保,
并检附到职相关证明文件,经劳保局审核后,即可追溯自劳工到职当日生效加保。
此外,投保单位于员工离职之当日办理退保,其保险效力于退保申报表寄送劳保局之当日
24时停止。而老年年金给付是自投保单位为员工办理退保,向劳保局提出申请之当月起按
月发给。实务上也常有员工于月末且适逢周休二日、国定假日等放假日离职退保并申请老
年年金给付,惟因邮局未营业或劳保局未上班,以致员工须延至次月始得提出申请。为增
进被保险人请领给付权益,往后此类情形可由投保单位在次一上班日为员工补办退保与申
请老年年金之手续,并检附员工本人出具之同意追溯请领文件,经劳保局审核后,即可追
溯自其离职日生效退保,并以离职之翌日为提出老年年金给付之申请日,自申请之当月起
发给老年年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