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长的故事,但是攸关自己的权益所以上来问一下
去年2014/4 某一家公司主动通知我 他们希望派人到美国子公司担任稽核
我正式开始到美国公司任职日为2014/9,并且与公司签了两年的合约
合约内订定年薪金额
到了今年2015/7 台湾总公司要求我回台湾受训 在8月时 董事长表示
由于美国公司表示我态度不好 专业不够 并且介绍厂商 所以要我离开公司
一开始听到很讶异 因为都子虚乌有的情况 但是由于董事长下的指令
所以我于九月开始交接并且进行离职动作
并且要求公司给我回美国处理相关事宜 例如卖家俱 卖车
我回到美国后有与当地财务长与总裁表示 我离职原因 (他们皆为白人)
他们表示美国公司没有批评过我,也没有说我有任何问题
后来我请他们给我推荐信,也都很顺利拿到
问题
1.我回到台湾后,台湾总公司说美国跟他们要求7,8,9月租金费用,所以台湾方面跟我要求
这一笔金额.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付我另一年合约的薪水?
2.我可以主张公司用子虚乌有的理由炒掉我,属于违约行为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