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下面的推文,想要回复一下,
因为今年(民国 104 年 07 月 01 日)有新修法,
提出两条↓
-第16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
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第17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
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
者以一个月计。
前项所定资遣费,雇主应于终止劳动契约三十日内发给。
之前好像是 满一年 给 半个月 资遣费,(看下面的推文)
但修法后是 满一年 给 一个月 资遣费。
(再加上预告工资 ← 如果告知当天就走人。)
然后,若大批裁员还有不同的规定。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大家要好好保护自己的权益啊~~~
(↑也是一个公司目前有危机的人)
※ 引述《a202775 (jasi)》之铭言:
: 想请问各位前辈
: 如果做一个月被资遣 有资遣费吗?
: 有找了很多网站 但说法不一
: 想请有经验的大大帮忙一下
: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