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已经接获劳动法权益促进会的通知
将在2015/05/14 10:30在板桥进行第一次协调会
昨天因为我客户找我
我下午有回到公司
我主管跟我说:“公司要我拿所有你的出缺勤记录表,还有你的业绩报告。”
看起来就是他们想要想尽办法不给资遣费
公司应该会拿出当初进入公司时候
我们有签署的合约
当中有一条就是每个月必须达成三台的业绩
不然公司有权利跟你终止合约
那我现在还应该要准备哪一些资料
让明天的协调会可以顺利解决呢?
若公司拿出当初到职所签署的合约
我们有哪一条劳基法可以来否决公司规定呢?
目前已做的:
1.去劳工局申诉
2.寄出存证信函
内容:依照劳基法第十四条第六款
因为公司调动职务 本人无法胜任
所以依法我跟你终止劳动契约
※ 引述《allenella (怎么睡也睡不饱)》之铭言:
: ※ 引述《allenella (怎么睡也睡不饱)》之铭言:
: : 大家好
: : 我任职在"与台湾最有良心的食品公司" 同音的新加坡商
: : 从事业务的工作
: : 服务年资将于今年六月届满三年
: : 因今年业绩落后
: : 在本月公司给了一张公文
: : 内容大概是这样说的
: : 聘雇函中第四条提到: 若每月销售未达X台
: : 且连续三个月未达X台
: : 公司有权不经预告终止聘雇关系
: : 今公司愿再给你一次机会并以此通知函为告知
: : 若104年4月销售未达X+2台,本公司将于104年4月30与您终止聘雇关系,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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