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记者、业务员、驾驶 雇主须记录加班工时

楼主: alterna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   2015-05-06 13:44:56
记者、业务员、驾驶 雇主须记录加班工时
记者、业务员、驾驶等因在外工作,工时认定及纪录屡有争议,劳动部今发布“劳工在事
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明定雇主必须对这类在外工作劳工,以书面劳动契约约定
正常工作的起迄时间、休息时间、加班认定方式,若要劳工加班,雇主也必须记载加班起
迄时间,估计有55万名劳工的雇主受规范。
劳动部部长陈雄文表示,雇主常以通讯软件或电话,交付在外工作者工作,这类劳工常有
工时过长,劳雇双方工作时间认定不易以及出勤情形记载认定有差异,劳动部4个月来开
了6次会议,邀新闻媒体工作者、外勤业务员、汽车驾驶的劳雇团体、机关、专家讨论,
制订出该原则。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刘传名说,该原则包括劳雇双方应以书面劳动契约约定
正常工作起迄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及认定方式等,劳工若在外工作导致不易计算工
时,应以约定正常工时的起迄时间为准;至于加班工时,则应以实际提供劳务的起迄时间
计算。
刘传名说,在外工作劳工若正常工时将结束时,雇主要求加班经劳工同意后,劳工才能加
班;劳工完成工作后,雇主应记录劳工加班时间的起迄。
至于在外工作者加班工时该如何记录,刘传名说如果经常有加班的必要,劳雇双方可以事
先约定一定时数加班雇主同意且免回报;劳工的工时记录也可以行车记录器、电话、手机
打卡、网络回报、客户签单、通讯软件等可稽核出勤记录的工具为证,在劳检时雇主应提
出书面记录。
刘传名也提醒,劳工下班后,若雇主以通讯软件、电话等方式使劳工工作,劳工也可将相
关证据送交雇主,雇主也须补登工时记录。
依该指导原则,休息时间的认定是“脱离雇主指挥、监督,得自由利用的时间”。刘传名
说,若游览车驾驶载客到某景点时,游客下车到景点游玩2小时,这时候若驾驶可自行利
用时间,就可认定为休息时间;但若仍有游客在车上,驾驶无法自行利用,就仍算工时。
刘传名说,这项指导原则适用于新闻媒体工作者、电传劳动(如图稿设计者)、外勤业务
员及汽车驾驶,约有55万人适用,劳动部也会发文给全国性工商团体、工会及各县市劳工
主管机关,作为劳动检查准则。(唐镇宇/台北报导)
新闻出处:
苹果日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506/60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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