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停薪不给劳保 劳动部败诉
去年12月新修公布的性别工作平等法,将过去妇女申请育婴假留职停薪得继续参加劳保,
由原任职1年规定,改成任职半年即可适用,有利保障妇女权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
采用新法规定,判决劳动部应准予全球华人企业公司陈姓员工,应继续享有劳保权利。
劳动部劳保局原不准陈妇在育婴假留职停薪期间,适用劳保的保障,陈妇告进法院,法院
日前判决,劳动部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劳保局应准予陈妇在民国102年4月26日至
102年10月25日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继续参加劳工保险。
法院指出,性别工作平等法关于“受雇者任职满1年后,申请育婴假留职停薪,公司仍应
继续投保劳工保险”的规定,已在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为“受雇者任职满6个月后”,
而新修正的规定有利于陈妇,应予适用。
陈妇102年4月17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由全球华人企业公司继续参加劳工保险,但劳
保局认为,陈妇101年6月1日起才由全球华人企业公司为投保单位加保,至102年4月25日
(育婴留职停薪前1日)止任职未满1年,不符行为时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不同意陈妇继
续加保,并取消陈妇被保险人资格。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5-04-16 15:26:00这是新法旧法的问题, 和资动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