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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去星巴克当储备干部
当了两个礼拜
但因为身体及家庭因素而觉得无法做长久
所以向店经理提出离职
他17号提,想说不要造成他们门市营运上更大的困扰,做到3月底,让门市在人力的调度
上有个缓冲,
(因为门市已经很缺人了,每周都要跟别的门市调支援伙伴)
但他们店经理要求他要做到5/3才可以离职,否则不符合正常离职程序,以后会被统一企
业列入黑名单,永不录用,后来讨价还价后店经理退让到4/20号放人。
但他才进去2周,会的东西只有扫地拖地、擦桌、洗杯盘、收银(饮料调制还不熟,无法
独立作业),可是却要他多拖一个月才能离职,不符合劳基法的规定(工作满三个月要在
10天前向雇主提出离职,但他才2周...)
虽然他觉得对门市也很抱歉,但这样的离职程序是正常的吗?他真的有义务做到4/20号才
走吗?
请各位大大解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