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两个问题,提供劳基法上的法条给你参考一下
Q1:
提辞呈如果压离职日是一个星期后
但主管又一直不受理
后让我一直无法交接
这该怎么办呢?
ANS:
第十五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十六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如果你有依劳基法规定之预告日期,提前预告你要离职的时间
并留存你告知主管离职时间点的证据
(预告的MAIL或是录音档)
其实你就不用担心主管不让你走
Q2:
→ okokokya: 不知道捏~但就觉得要!不然公司会不发薪的感觉 09/15 08:40
ANS;
第二十六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劳工提供劳务,该劳工即有权获得应有的工资
(劳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雇主不得借故扣留工资拒不给付
亦即雇主不得因劳工未事先预告即辞职
而以扣薪作为违约或损害赔偿费用,或以劳工需办妥离职交接手续后
始发给工资为由,主张迟付工资。
员工是否未办妥交接手续致公司受有损害
乃公司请求当地主管机关协调处理或循司法途径解决之问题
不得执此主张其迳自扣发劳工工资。
白话一点的意思就是
就算你真的没有交接造成公司有损害
公司也不得扣住你的薪资
且照成公司之损害,也非公司说了算
仍须由司法决定
以上,希望有帮助到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