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一下提离职的程序?

楼主: hydra60319 (收收)   2014-09-15 10:56:41
针对两个问题,提供劳基法上的法条给你参考一下
Q1:
提辞呈如果压离职日是一个星期后
但主管又一直不受理
后让我一直无法交接
这该怎么办呢?
ANS:
第十五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十六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如果你有依劳基法规定之预告日期,提前预告你要离职的时间
并留存你告知主管离职时间点的证据
(预告的MAIL或是录音档)
其实你就不用担心主管不让你走
Q2:
→ okokokya: 不知道捏~但就觉得要!不然公司会不发薪的感觉 09/15 08:40
ANS;
第二十六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劳工提供劳务,该劳工即有权获得应有的工资
(劳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雇主不得借故扣留工资拒不给付
亦即雇主不得因劳工未事先预告即辞职
而以扣薪作为违约或损害赔偿费用,或以劳工需办妥离职交接手续后
始发给工资为由,主张迟付工资。
员工是否未办妥交接手续致公司受有损害
乃公司请求当地主管机关协调处理或循司法途径解决之问题
不得执此主张其迳自扣发劳工工资。
白话一点的意思就是
就算你真的没有交接造成公司有损害
公司也不得扣住你的薪资
且照成公司之损害,也非公司说了算
仍须由司法决定
以上,希望有帮助到你 :)
作者: okokokya (不破大地)   2014-09-15 08:40:00
不知道捏~但就觉得要!不然公司会不发薪的感觉
作者: doris1016 (~DoR!$~)   2014-09-15 12:05:00
推!
作者: yasakunai (日文差)   2014-09-15 12:38:00
但之后面试的公司打电话过去已提离职但不给走的公司的的话不是会被大黑特黑....这样有解吗?
作者: iammei (...)   2014-09-15 12:56:00
新公司通常不会理前公司,顶多确认你是不是离职了而已不用想太多,在新公司好好做好自己的事就好
作者: yasakunai (日文差)   2014-09-15 13:06:00
谢谢!
作者: okokokya (不破大地)   2014-09-15 13:07:00
真的是非常感谢
作者: doris1016 (~DoR!$~)   2014-09-15 13:35:00
如果一个人行的正没做错事,何必怕别人黑你?如果一间新公司就因为你前公司单方面的一句话而否定了你的能力,那就自认倒楣吧(我是觉得机率很低@@
作者: a782212000 (圣玮)   2014-09-15 17:27:00
我有经验会被黑 这也代表新旧东家不过一丘之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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