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obler (章鱼丸)
2014-09-11 23:17:32劳基法第7~11条规定了劳工的终止劳动契约之原因及方式,若雇主的离职条件劣于
劳基法规定,则依民法第71条而无效。
另,依民法第247条之一当事双方所订定之合约,有以下情型而显失公平者,该部
分约定无效:
一、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者。
二、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
三、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
四、其他于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据上开条款,这份合约对劳工有重大的不利益,并显失公平,应该认为为无效。
※ 引述《d58924 (oh ya)》之铭言:
: 大家好~~
: 小妹的公司近来因人员离职,流动率太高
: 因此老板前天就发了封MAIL说:请人事小姐发聘雇合约,大家都要签!
: 然后我仔细看了上面的内容...
: 乙方转正式职员后未经甲方同意一年内不得离职,
: 如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职或故意不到职,
: 乙方须赔偿向甲方所领的6个月薪资给甲方。
: 请问这是合理的吗?有无违反劳基法?
: 我并不想签,公司制度真的太.....(小公司)
: 这样强迫员工留下来,真的让人更想离开!!!!!
: PS(最后一页有写自由意志下签署,因此不签也不会怎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