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法务部分说明

楼主: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10-08 10:59:09
我觉得一大堆真的把批踢踢站当作"政府机关"的观点,真的觉得蛮好笑的。
还提出说什么站方在处理法律事务的时候,不应该未审先判阿 blabla
然后把站方的法务人员当作政府的司法人员看待,甚至还引用到民事诉讼法。
还看到证人保护法XD 看到这一连串论辩 真的是快晕头了。
首先,大家要认知我们(使用者)批踢踢站的关系,就是民事上的契约法关系而已。
我们对站方的权利义务基础都是来自"使用者条款"的约定
而不会因为我们跟站方约定了使用者条款就成为台大资工"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
的社员。 那批踢踢站的站方管理者需不需要是该社的社员才能担任,结论当然
是否定的,只要站方管理者有取得社团负责人的授权即可,所以就算不是社员但有取得
授权就可以管理批踢踢站,当然社团内部跟批踢踢站之间是如何授权的,你可以学
罗淑蕾跑去台大学务处要求给个交代XD
如果你非常坚持认为依规定一定该社员才能担任本站管理工作的话 那依照
使用者条款 1-1
本站乃指本站本身,本站各部门之站长就其业务管理范围得代表本站。
本站各级管理者乃指经本站授权,就其业务管理范围而有帐号及看板管理权限之
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本站站长、各部门站务人员、看板警察、群组长、小组长、
各看板板主、小板主等。
哇,不但站长连板主、小板主不是台大在学学生就通通都不准担任耶。
回头看,金宝跟站方的关系是什么,当初就是民事上的代理权授与的关系而已。
也就是站方当初授与金宝可以用批踢踢站方名义对内及对外处理有关PttRadio的事务而已
你今天代理权的授与是单独行为,代理权的解除跟终止当然同样都是单独行为。
本来就不用得到金宝同意,除非双方当初对这代理权的授与有另订契约关系约束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还有我不知道本站是不是有很多人还没出社会,这种有关民事争议的问题,
本来就是依双方意思表示各自为之而已,除非是双方争议已经到了法院诉讼,
否则大家本来都只会片面表述自己的权利而已。
也就是在社会上就是这样说你违约就违约,你跟对方说请你拿出可以说服我违约的证据
才可以跟我解约,对方本来就可以不鸟你,因为你们权利关系真正有最终裁决权的
是法院不是谁单方可以说了算的。
我建议 贵站法务不需要再提出任何说法了啦,反正一切就透过司法解决吧,
反正金宝不是已经在找律师准备要提起诉讼了吗? 那就一切依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吧。
不需要再多对外发言了,我相信法务大人您本身已有相当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但如果您需要对本案有相关法律建议或是讨论的话,可以站内信给我,
本人愿意提供一些意见跟协助。
反正现在已经是法律争议了,就法律解决吧,整天吵吵闹闹的也不会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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