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总盟早日撤案,勿弃社福初衷
高雄社工工会声明稿
2017/4/14
http://npost.tw/archives/33705
社团法人台湾社会福利总盟(以下简称“总盟”)于 3/3 召开记者会,诉求希望开放“
社会团体”纳入劳基法 30-1 条,经各地社工工会回应表达反对后,又于 3/9 发布之新
闻稿指出:“无论彼此因任务分工所在的角色,以弱势者为念,一起面对共同的困境,才
是本联盟提出议题的初衷。”但截至目前为止,我们尚未感受到总盟“一起面对”的善意
,反而是持续不愿退缩的态度。
一、放宽 30-1,将加速社福破船沉没速度
为什么我们坚决主张,“社会团体”的劳工不应该被纳入劳基法 30-1,也就是所谓的“
4 周变形工时”?顾名思义,“4 周变形工时”就是劳资协商后,可以将 4 周内的正常
工时,调动到其他工作天。被分配的时数,每天不得超过 2 小时。此外,4 周内之例假
及休息日至少要有 8 日,但可以不受“7 休 1”的限制,只要 2 周内最少有 2 天例假
即可。
也许有很多人会纳闷:纳入劳基法 30-1 对社福界的劳工,会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必须很
感慨地说,当我们跟以前的同事抱怨这件事情时,他们其实没有太大反应。没有反应的原
因,不是因为觉得纳入 30-1 很合理,而是因为平常的劳动条件就已经很差了,再纳入
30-1 在主观感受上,也不会有太多影响。
南部大部分是中小型的机构,主管虽然没有明讲不能申请加班费,但也时常在会议中暗示
“机构很穷”,员工只能申请补休,而且还订有一定的申请期限。实务上最常发生的情形
是,事情多到根本做不完,补休还有 60、70 个小时,就这样被凭空“消失”了。我们都
会自我安慰说:“算了,就当做是送给机构的,不然能怎样?”
“不然能怎样”往往是许多基层社福劳工的无奈心声。30-1 的一体适用,无疑只是加重
这样的无奈。现在很多中小型的机构,连最基本的劳基法都无法达标,在这样的状况下,
要开放 30-1,实在是说不过去。这就好像我们本来就已经在一艘破船上面,大家很努力
在撑著不要沉船,现在一开放 30-1,就好像下了一场大雨一样,只是加快“社福”这条
大船沉没的速度。本来因为违法应该解决的状况,现在变成“就地合法”,但基本问题一
样没解决。
二、脆弱的劳资会议+被利用的社工善意=离开与出走
资方说即使开放 30-1,还有“劳资会议”可以保护劳工。就实务现况来说,我们周遭在
南部工作的社工同仁,根本很少开劳资会议,资方总是单方面布达指令,劳工能作的就是
听从安排。而即使能按时召开,劳资协商的张力其实很大,对社工来说,在不清楚状况的
条件底下,加上与资方的紧密关系,要站出来跟资方谈条件,其实极度困难。社福界机构
间的消息又相当流通,当个别劳工有反抗的举动时,就容易变成机构间的黑名单,很难在
社工界继续生存。劳资会议其实是一个脆弱的制度,对现阶段社福产业的劳工来说,最有
效的还是政府的法令作为基本底线,才能够强制资方守法。
我们觉得基层社工都相当善良,这个善良不只是对我们的案主,还包括对我们的老板跟主
管。我们的专业养成教育,被教导要为案主的需求着想,要同理案主的情绪,但这样的养
成教育内涵,不知不觉让我们在机构开始频繁违法的时候,也开始“同理”老板的困难,
帮老板找台阶下。就像我们以前跟同事在讨论为何机构不能给加班费的时候,同事都会说
:“可能机构财务真的有困难,万一我们要加班费,那机构倒了,我们的孩子要怎么办?
”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的基层社工,即使自己过的很辛苦,但还是会为机构着想。
今天机构一句话说要开放 30-1,我们作为工会的干部,作为基层社工的代表,我们觉得
相当不公平,而且对基层社工被这样对待,感到不舍及难过。我们的同理心,我们的善意
,不应该被拿来当作机构节省成本的工具,更不应该被拿来当作便宜行事的借口。基层社
工的利他倾向,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共同守护的资产,我们应该设法营造更好的劳动环境
,让社工的利他倾向能够获得更好的发挥,而不是杀鸡取卵,迫使社工必须黯然离开,这
个他曾经真心付出的行业。
三、现有工具已可满足需求,贸然开放将成灾难
现有的“2 周变形工时”,已经可以满足大部分的排班情形。如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就
请机构老老实实给劳工加班费。如果机构给不出加班费,就应该检讨业务量,或是向地方
政府反映方案契约的不合理,而非回过头来要放宽劳基法。
社福机构的人力成本,长期以来被系统性地低估,导致社福产业人力的高流动率,更影响
社福服务的品质甚钜。这正是可以好好来检视实际人力成本的时机点,而非用法规的松绑
,来掩盖或逃避这样高压低薪的结构性问题。
30-1 是否要开放,不只是社福团体劳工的事,更是社会大众必须集体面对的公共议题。
我们应该严肃地来思考,到底应该花多少的公共成本,来满足或支持这样的社会福利服务
,才叫作足够与合理。而这一切的讨论,都不应该用开放个别法规的弹性作为解套办法,
来作为讨论的指引和思考方向。
在此,我们也呼吁总盟,早日主动撤除劳基法 30-1 适用“社会团体”的提案,善加运用
现有的政策工具进行组织管理,并勇于跟地方政府,要求加班费纳入委外契约的预算编列
中。如此,才能真正跟基层的社福劳工“一起面对共同的困境”,走出对立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