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不好意思,也想借个标题代妹妹询问中低的申请!
我的户籍在高雄,已经毕业且申请一般替代役,现与外公同住;
父母亲户籍在台南,成员还有爷爷、妹妹。
父亲届满60岁,无所得,母亲年所得约在20万,
妹妹有轻度身心障碍手册,且无工作,
而她即将生产且未婚,之后所需的花费,会造成家庭的困顿,
以前也曾申请,但爷爷名下的农地超标了一点,所以没过,
虽然今年资格放宽,然而土地现值比以前超过资格更多,
因此若将妹妹的户籍转到高雄,在申请中低收入户,
这样的作法是否可行呢? 一定会将外公的资产算入吗?
如果可行,以下是我算的家庭总收入平均,请问想法是否有错呢?
父亲:21009 (社会救助法第5-1条,60~65岁用70%的收入计算
母亲:21009 (未达基本工资,仍以基本工资计算
妹妹:21009 (5-3条,即将生产,算无工作能力
我 :21009 (即将服役,应该是不列计
月平均 = (21009*0.7+21009)/3 = 11905.1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