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WJob (社工板匿名专用)
2016-11-09 00:10:33承办委托方案之机构为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人民团体,不当裁员可否救济
近日在研读行政法 依行政组织而言 许多受委办业务之单位 为受委托行使公权力
之人民团体,因此受雇之社工员应为广义之公务员,少部分单位主管因私人因素
逼走社工员。
如:主管不喜欢社工员的个性(太活泼或太内向)、被跟主管私交良好的同事盯上
之类等私人因素)而将一年期的定期契约改为只有2-3个月的短期契约
此部分的确是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身份改变”
(如果有在读行政法的人应该都知道....我在说什么)
这部分是否向原委托单位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