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承办委托方案之机构为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人

楼主: SWJob (社工板匿名专用)   2016-11-09 00:10:33
承办委托方案之机构为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人民团体,不当裁员可否救济
近日在研读行政法 依行政组织而言 许多受委办业务之单位 为受委托行使公权力
之人民团体,因此受雇之社工员应为广义之公务员,少部分单位主管因私人因素
逼走社工员。
如:主管不喜欢社工员的个性(太活泼或太内向)、被跟主管私交良好的同事盯上
之类等私人因素)而将一年期的定期契约改为只有2-3个月的短期契约
此部分的确是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身份改变”
(如果有在读行政法的人应该都知道....我在说什么)
这部分是否向原委托单位提起诉愿
作者: aglovesu (南京东路房屋出租)   2016-11-09 06:53:00
就行政法角度法理好像是可以说的过去,但实务上到法院大概是赢不了,这种官司也太累…
作者: aquarius212 (乖乖 退回服贸!!)   2016-11-09 08:43:00
可是这样怎么举证呢?
作者: aglovesu (南京东路房屋出租)   2016-11-09 12:36:00
不是已经有契约可以举证了嘛..但主管可以有不同的说词
作者: leonids711 (gigi)   2016-11-09 20:16:00
委托民间机构的委托契约,应该是私法关系也就是说,政府透过政府采购法,购买民间机构的人力等,来服务个案,有错请高手高抬贵手所以民间机构不是受托行使公权力的私人
作者: pigwannafly (piggy)   2016-11-11 06:59:00
推楼上
作者: aglovesu (南京东路房屋出租)   2016-11-11 21:58:00
某些委托确实是有公务人员身分适用问题,但这个题目并没有说清楚,一年改三个月是什么意思?单纯就劳基法也可以讨论,无须讨论公务员议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