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兼顾社工专业跟个人行为讨论2:社工兼职

楼主: f14mp5 (å±…éš±)   2016-11-06 18:01:30
是的,感谢各位前辈上次分享讨论,
话说一直以来,职场上常有人为追求人生目标、拼经济或其他原因,变身前日本首相:
https://f14mp5.wordpress.com/2011/06/05/%E8%97%9D%E5%A0%B4%E7%8E%A9%E7%AC%9170/
常见方式像是下班后,拿工作经验制作文创作品投稿,
但台湾文字工作前辈个人意见(是笔名)认为,
社工师把他辅导的案件拿来当成出书材料,那当然是大大的违背职业伦理:
http://www.sharpdaily.tw/mobiles/article/182111
也有前辈用假日时间,当车展模特儿,
或许有些人担心,会把社工形象,及社工专业重视的性别平等物化掉了...
另本人面对家人坚决认为,到台湾官方单位工作才会准时下班,
他们还认为“国家不会倒”,可享有稳定、较高收入,
尤其能像韩国漫画《未生》那样,可得到完整教育训练,提升工作能力,
不过台湾的公务员服务法限制兼职,而本人立志开发世界各地区华文阅读市场,
加上看最近台湾部份艺人经验,而有此疑虑: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77877902.A.96F.html
所以想邀各位前辈讨论,给有需要的社工一个参考准则:
一、社工可不可以兼职?
二、如在合法前提下兼职,哪些可、不可?
三、兼职注意原则
在此分享个人想法:
话说很多行销理论、专业人员认为,社工分享工作经验、社福单位宣传时,
可分享实务案例作故事行销,较能打动人心,
而本人考量社工专业的保密原则,为确保“永保安康”(注)订定个人原则:
1.
没必要就不分享实务案例:改以引导想像、说明实务处遇方式取代。
2.
不点名原则:除上课、给高山及群岛点名,基本上不点名,
因为“人肉搜索”(注)不要问,很恐怖!
如真要点名...先心平气和,就像上次本人制作作品,回应议员言论那样
※附注:其中提到的新成语意思,“居隐总站”都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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