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的瑯琊榜】
东吴大学社会工作学系104年度第1学期家事法期末考题
考试须知:
一、考试时间为1月4日8:10-10:00。
二、不必抄题,总分为100分。
三、可参考任何书籍,但不可讨论,也不可使用任何电子用品。
四、答案需附理由,否则答案对仍不给分。
五、每一题都是独立题目,请勿牵连作答。
六、作答时不可以主张梁朝不适用台湾民法,也不可以主张没有管辖权。
一、梅长苏跟霓凰在金陵城意外邂逅,梅长苏受火寒奇毒身体欠佳,但霓凰仍然喜欢梅长
苏。在霓凰的追求下,梅长苏终于决定跟霓凰结婚。结婚当时,梅长苏30岁,霓凰26岁。
结婚后,霓凰的父亲穆深虽然已经60岁,但仍有能力工作,担任梁朝的云南王。霓凰的弟
弟穆青刚满20岁,没有工作,穆深也没有给他任何俸禄。江湖传言“江左梅郎,麒麟之才
,得之可得天下”,太子萧景宣育有一女(9岁),为谋求帝位,积极拉拢梅长苏,一直
希望梅长苏可以收养这个孩子。梅长苏看到此女乖巧可爱,跟霓凰商量后,两人口头说好
收养此女为自己的女儿,并且梅长苏还赠送此女一栋金陵豪宅,女儿虽不愿意离开萧景宣
,但萧景宣已经表示同意,正在等待法院认可裁定中,但梅长苏与东魏作战时,因公殉职
战死沙场。
(一)梅长苏收养皇太子萧景宣的女儿,法院是否应该准许?原因为何?(10%)
(二)穆深能否请求霓凰扶养?扶养程度为何?穆青能否请求霓凰扶养?扶养程度为何?
(10%)
(三)萧景宣如将女儿的豪宅卖掉,是否有效?如果女儿不愿意卖掉房屋,应建议女儿如
何处理?(10%)
(四)萧小妹能否继承梅长苏之遗产?(5%)
二、梅长苏与霓凰为夫妻,霓凰结婚时有云南王府一栋,市价5000万元,梅长苏结婚时有
金陵豪宅一栋,市价4000万元,但仍积欠梁国银行贷款1000万元尚未缴纳。两人婚姻关系
存续中,霓凰为感谢梅长苏为了梁国的付出,乃以自己担任霓凰郡主,掌管十万大军的俸
禄购买云南帝宝(市价1000万元)赠与梅长苏,供作梅长苏使用;梅长苏自民国104年1月
起,将金陵豪宅租给他人,按月收取租金十万元,并以自己的婚后所得偿还梁国银行贷款
,已经还清;随后不久,霓凰与梅长苏下属聂铎旧情复燃,因一时意乱情迷,乃将其云南
王府赠与聂铎,为节省王府开销,又将其年终奖金100万元现金捐给梁朝国库,梅长苏知
悉后大为愤怒,乃决意与霓凰离婚。
(一)梅长苏于离婚前,可否撤销霓凰赠与聂铎的云南王府与赠与国库的金额?(5%)
(二)假设104年12月底,梅长苏与霓凰正式离婚,但离婚前梅长苏并未对霓凰捐助国库
金钱及赠与聂铎王府之行为有任何撤销之表示,离婚时霓凰名下无任何不动产,但有现金
5000万元;梅长苏名下除了金陵豪宅与云南帝宝外,还有现金500万,且无任何债务,试
问两人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20%)
三、霓凰与梅长苏是未婚夫妻,但因梅长苏早就已经在民国92年就与得力助手宫羽登记结
婚(没有宴客),因此霓凰与梅长苏无法登记,只能过著同居生活,霓凰对于此事并不知
情。两人于同居时期,霓凰不慎怀孕;梅长苏为求两人能合法结婚,因此不告而别回到妙
音坊,希望求得宫羽同意;霓凰怀着身孕到妙音坊寻找梅长苏,意外发现梅长苏竟然有妻
室,伤心绝望之余,竟与梅长苏下属聂铎在一起,并且告知聂铎已经怀有梅长苏孩子身孕
的实情,在生下女儿以后,与聂铎结婚,将其登记为聂铎的长女,并且搬家到云南居住,
但聂小妹始终不知道自己不是聂铎的亲生女儿。梅长苏因战乱,十年后才在云南找到霓凰
,并且请求女儿认祖归宗。
(一)梅长苏与宫羽的婚姻是否有效?梅长苏在霓凰与聂铎结婚之前,要如何才能与霓凰
结婚?(10%)
(二)聂铎得否对聂小妹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如果可以提起,原因何在?不得提起,
则有无救济之道?(10%)梅长苏得否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原因何在?(5%)
(三)在未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前,已经有DNA鉴定,确认聂小妹是梅长苏所生,则梅
长苏可否请求对聂小妹认领?(5%)而于聂铎或他人提起否认之诉,且判决为非婚生子女
后,如果梅长苏不愿意承认聂小妹是自己的亲生女儿,霓凰可否强制梅长苏认领(5%)?
(四)聂铎可否主张,聂小妹已经在结婚后准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