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资料时,发现98年监察院曾针对现行公路系统编定与公路法规定似乎不合部分,
请行政院答复说明,对照目前实际状况,当年的解释现在都很难自圆其说。
监察院认为:台 2、9、61、88 号依公路法规定应编定为国道,
横向国道没有跨越省市,只能编为省道。
行政院认为:台2、9号因为用路人使用习惯,仍维持省道。
台61、88号因为没有连接直辖市与省,所以维持省道。(P11)
http://0rz.tw/Nwx7T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公报/98/0980000462674.pdf
监察院公报【第2674期】
不过五都形成后,照当年的说法,台61、88号都可以升格为国道。
修正后的公路法,定义国道为:
国道:指联络二直辖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机场及重要政治、
经济、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那台61、62、88号都应依法升格为国道。反而国道6、8号地位不保。
公路法对于公路分级,主要是通过的行政区域等级
可是实际在规画公路时,却是以公路的主管机关和路线标准来规划,
与公路法定义不同。
连国道8号都有平交路口(联络重要港口机场政经文化中心?!)
台61没有国道地位说不过去
而县道、市道规定
市道:指联络直辖市(县)间交通及直辖市内重要行政区间之道路。
县道:指联络县(市)间交通及县与重要乡(镇、市)间之道路。
这样来看,原来的县道102号必须解编,因为
只有国道、省道才能联络直辖市与(省辖)市
而原来跨越直辖市与县的县道,一律要改称市道才符合公路法规定。
所以县道165、172,现在一律要称呼为市道165、172(包含在嘉义县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