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女客掉落月台遭火车撞毙 台铁站务员涉过

楼主: ttnakafzcm (燦's)   2020-09-10 1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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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tnakafzcm (tt大)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女客掉落月台遭火车撞毙 台铁站务员涉过
时间: Thu Sep 10 11:20:05 2020
此案一审判决 该站务佐理无罪
109年度诉字第102号
节录裁判书部分内容
南港车站共有2 个月台,
由3 个人负责,被告案发时担任转辙工,负责列车监视、
给开车灯及协助有需要的旅客,列车监视之到达监视是指
当列车靠近时,要出去确认有无旅客越线或跌下月台,同
时也要透过月台上的监视器辅助观看,然因第一月台联络
室内只有列车即将进站的画面,并不能看到月台情况,且
看到列车进站画面时,列车距离月台可能只有1 、200 公
尺,接着就必需要走出去用肉眼确认月台状况,不过不能
往月台前面走而离开联络室太远,因为联络室有开车灯,
要给司机开车灯后,列车才能开车。又如果是最前面的车
厢,肉眼看不到,所以也会透过监视器辅助。本案4198次
列车是4 节列车,正常会停在8 至12车的位置,而被害人
掉落地点与该列车应该要停车的距离很远,所以是不会有
旅客站到那边,因此不太看得到,当时也没有人发现。另
除列车监视外,转辙工还需要帮忙联系爱心旅客,其余时
间均需在联络室待命不能离开,如果在列车尚未到达前月
台有发生状况,就要靠向导、旅客或其他站员有没有注意
到,这是因为预算有限,但在我任职期间并没有发生旅客
落轨的事件,且案发当时也没有收到任何通报,也没有感
觉到有异状等语(见本院卷第111 至113 、115 至116 、
118 、120 至121 、123 至124 、126 、128 页)。
4.综观上开证人所述内容,可知被告当时负责南港车站第一
月台转辙工之列车监视业务,然因2 个月台只有3 个人负
责,且除列车监视外,转辙工还需协助爱心旅客、通报与
处理客诉,及给予开车灯指示,故于列车尚未进站前,必
需在联络室内待命,不得任意离开,待透过联络室内之监
视器画面看到列车即将进站后,才可离开联络室至第一月
台上执行列车监视业务,由此可知被告担任转辙工时,并
无负有在列车进站前,应持续注意第一月台监视器画面之
义务,是被告辩称:我们须在联络室里待命,直到有列车
进站时才会走出联络室外看监视器画面,我们不会一直在
月台上盯着监视器画面等语(见本院卷第57页),应属可
采。再者,依上开证人之证述,负责转辙之人员在联络室
内观看监视器画面发现列车准备进站时,因列车已距离月
台甚近,且约20秒后列车即会进入月台内,故此时需走出
联络室外进行列车监视,但也不能离联络室太远,只能透
过肉眼确认,并透过监视器辅助,以确保月台人员之安全
,是本案被告陈称其知道列车要进站时,即走出联络室外
确认并观看监视器,期间约莫只有30至40秒等语(见本院
卷第57、154 页),其所为亦与上开证人所述情节相符,
自难认被告于本案有何违反转辙人员之值勤或工作内容之
行为。
5.又参酌士林地检署检察官108 年12月16日勘验笔录(履勘
地点:联络室)所示内容(见侦卷第37页),可知检察官
站在第一月台13车位置往被害人掉落之1 车位置观看时,
确实有一段距离,后请警察行走至案发地点,经警亮起手
机手电筒才能清楚看见,若熄掉手电筒则看不见,显见转
辙工若站在联络室位置往案发地点以肉眼观看,如无灯光
辅助,确实难以查觉轨道上有人站立,是被告辩称其当时
进行列车监视时并没有看到轨道上有人等语(见本院卷第
57页),与勘验结果相符,尚属可采,堪认被告于案发时
确实无法以肉眼发现轨道上有人,而属不能注意之状况。
另公诉意旨虽认被告可透过第一月台13处A 侧:5 之监视
器知悉被害人动线方向,惟被告担任转辙工值勤时并不需
持续盯着监视器画面,系待列车快要进站之际,才需离开
联络室外进行列车监视,业据证人谢侑宏、孟宪正证述如
前;且观诸卷附第一月台13处A 侧:5 之监视器画面撷图
10张所示(见相卷第47至55页),该监视器画面虽可照到
第一月台1 车位置,然因画面分辨率不高,且南港车站为
地下化车站,月台间轨道上一片漆黑,无灯光照射,是被
害人跳下轨道上后,从监视器画面中,并无法清楚辨得被
害人在轨道上;又参以第一月台13车位置设有7 台监视器
,有现场照片1 张附卷可佐(见侦卷第63页),是被告在
月台上进行列车监视时,除需以肉眼观察月台状况外,亦
须同时监看月台上之7 台监视器,且据证人谢侑宏于本院
审理时证称:监视器位置大约设置在离地约3 公尺的位置
,且因监视器画面与地面垂直,所以必须离监视器约3 公
尺之距离,往上看才能看到整个萤幕画面等语(见本院卷
第125 至126 页),综合上情以观,纵案发当时第1 月台
1 车处仅有被害人1 人行走、坐着及跳下轨道,然被告之
工作内容并不能持续紧盯第一月台13处A 侧:5 之监视器
,在列车进站前须在联络室内待命及处理其他事宜;至列
车即将进站时虽须进行列车监视,然当时被害人已经跳下
轨道,且轨道上因无灯光而呈现黑暗之状况,被害人又处
在阴影处,是被告实难透过监视器查觉被害人在轨道上,
而无法注意。复参酌本院于109 年8 月6 日审理程序勘验
卷附档案名称为“FZ_DVR3-P-cam00-00000000-000000 ”
月台监视器录影档案之勘验结果,可见被害人抱着纸箱出
现在萤幕上,并将纸箱放在第一月台边缘后,坐在第一月
台边缘,两脚放入第一月台下方,随后用双手扶著第一月
台边缘,再跳进第一月台下方的轨道平台,被害人在轨道
平台上稍作停留后,站立在轨道平台上,双手伸向第一月
台并将纸箱搬入轨道平台上,随后有列车接近的明亮照射
,但被害人并未将其身体退至月台跟轨道平台的待避区等
情,有本院109 年8 月6 日之勘验笔录1 份在卷可考(见
本院卷第151 页),由上益见被害人应系主动跳下第一月
台,而非跌落或掉落在轨道平台上,且至被害人遭列车撞
击为止,其并无有何试图爬上第一月台、呼叫求救、挥手
引人注意或避险之举措,反而是持续地站在轨道上,甚至
还将其放在第一月台上之纸箱拿至轨道,更增加站务人员
发现被害人之困难度;末参以被告于进行列车监视时又需
同时观看月台及上方7 台监视器,监视器又与被告有相当
距离,且上开期间并无其他乘客或站员有发现或反应有人
在轨道而南港车站迄今亦从未有落轨事件,业如前述,是
纵被告系负责列车监视之业务,对于被害人自行跳下月台
,并在轨道上待了4 分多钟之突发事件,亦难认有预见可
能,是被害人跳下轨道遭受列车撞击而死亡之结果,实不
可归责于被告,足认被告本案应无过失。
简单来说 该站务因业务需求不得离开联络室(位于13车)太远
列车进站前(约20秒)才会出去进行列车监视
被害人(位于1车)自己跳轨 且把纸箱也搬下月台
无呼救之动作 列车进站时无躲避之动作
无其他旅客发现 监视器死角 且灯光昏暗等等因素
难以认定该站务有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过失致死
是说检察官也很妙 警察勘验时手机手电筒没打开就看不到
这样也能起诉.......
作者: CGtheGREAT (大个)   2020-09-10 11:21:00
排版跑掉了
作者: Lillard (他们的世界)   2020-09-10 22:57:00
起诉后然后给法院认证结果也是一种策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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