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邻座2女纠纷 下车推她下月台判赔108万定谳
高等法院今改判张姓妇人108万余元。(资料照)
2019-12-02 18:17:00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桃园市张姓、谢姓2名妇人,前年9月在台铁自强号有缘比邻而
坐,却不珍惜,反而为了行李箱卡位问题而心生嫌隙,到站时张女把谢女从车门边推下月
台,还拉扯谢女头发,把她压制在月台上,造成谢女腰椎断裂、滑脱;谢女提告求偿300
万元,桃园地院一审判应赔130万元,高等法院今改判108万余元,全案确定
刑事方面,张女先前已被依伤害罪判处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5万元,缓刑2年定谳。
判决指出,2017年9月21日晚间9点多,素不相识的2女同搭一班自强号要去桃园站,谢女
座位靠走道,把行李箱在卡在脚前,靠窗的张女起身欲跨过去至走道时,头部不慎撞到上
方的置物架,心生不满。
列门抵达桃园站时,2人在车门口准备下车,张女突然爆气,出脚狠踹谢女的行李箱,又
趁谢女要下车时,把她推到月台上,再伸手拉扯她的头发,将她压制在月台的地面上;谢
女突遭一轮猛攻之后,腰椎第5节断裂滑脱。
谢女报警提告伤害,并请求民事赔偿300万元,一审桃园地院判应赔130万余元,包括医疗费6万多元、看护费10万余元、工作损失12万元、劳动力减损93万元、精神慰抚金8万
元。
高院二审今仍认定张女侵害谢女身与体健康权,应负赔偿责任,但看护只请7天,费用应
该只有7700元;至于工作损失,法官认为此伤势不影响谢女的美甲工作,举证不足,不须
赔偿。其余项目金额不变,因此改判108万余元,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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