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警下班搭自强号回家 列车长不给补票还告发他诈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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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姓铁路警员去年9月25日下班后搭自强号要回嘉义,却被汪姓列车长质疑他无票并告发
诈欺,郑喊冤称,自己有铁警发的乘车证,主动想补差额却被拒绝;检方认为,依郑状况
只需补差额即可,和一般无票上车情况有别,侦结不起诉。
铁警函送指出,郑当晚6点多搭自强号南下,经桃园至中坜站时,汪姓列车长查验车票发
现郑无票,仅提出铁警发的乘车证,认为他想借此图得台北至嘉义598元车资,经报案后
加收百分之50票价,并告发郑涉嫌诈欺得利罪嫌
郑员辩称,当时下班要赶车回家匆忙从台北进站,在车上列车长还没要求他出示车票时,自
己就表明要补票,但对方见他有乘车证,质疑为何可以无票进站,并拒绝给他补票,到了中
坜就补足票价差额并依规定加收费用。
检方认为,台铁乘客与台铁局间法律关系,应成立运送之私法契约,乘客花钱买票,台铁提
供运送服务,若乘客没付钱就接受运送服务,至多是对于该运送服务有不当得利情形,台铁
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并依行政规定罚缓。
因此,乘客如果一开始没有不愿,或不能付款的主观故意,就与诈欺罪构成要件不符,且铁
路法49条规定,旅客无票乘车或持用失效乘车票,应补收票价,如无正当理由者,并得加收
百分之五十的票价。
此外,铁路警察为执行勤务,因执勤地点位于铁路沿线,需搭乘列车往返居住地,核发“通
勤乘车证”搭乘非对号列车,另“定期公务乘车证”也因执行勤务所需发给,且已涵盖通勤
乘车使用范围,所以因公上下班通勤均可使用乘车证搭车。
郑身为铁警台北分局警员,其户籍地在嘉义,也有取得该分局核发的台北至嘉义间相关乘车
证,得凭证搭乘区间“非对号列车”,若搭乘“对号列车”则需额外补差额。
因此,郑携带乘车证,搭乘非对号列车确实不需要先行买票,就算他当时是搭对号列车自强
号,依规定也只需补差额即可,其所为和一开始就无票上车旅客有别,加上无证据证明他谎
报上车地点等,难认有诈欺犯意,侦结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