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KT69 (橘渊雅)》之铭言:
: 下为小弟个人见解,请参酌,见解有误也请各位先进不吝赐教。
: 补收票款被警察视为民事案件,要从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旅客运送契约开始讨论,单纯
: 就运送契约成立后,铁路局依据契约第23条第2项各款向旅客补收票款、加收,若是旅客
: 拒绝补票,警方会认为既是依据运送契约而无法补收票款、加收,应循民法要求债之给付
: ,除非同时有刑法适用(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无权查处。
: 本案沈男会有罪确定,我认为关键在
: 一、持用不符身分车票,显而易见的犯罪事实。
判决主文指摘:犯罪所得即铁路载运服务之财产上利益156 元
(被告未年满65岁,且自承未领有身心障碍证明等语【见侦卷第8 页反面
】,不得购买敬老票或爱心票,亦不计入台中站至大庆站区
间车爱心票票价8 元之成本),固未扣案,惟考量价值低微
,爰依刑法第38条之2 第2 项规定,不予宣告没收。
足见依法官之见解,沈男系诈得鹿局156 元(台中至竹南之自强号票价)??
: 二、越站乘车,经后续调查可能发现沈男跟大庆并无渊源、户籍地或通讯地又在134次的
: 停靠站。
1.请看一下台中往大庆的乘车方向,再看台中往竹南的乘车方向
何来越站乘车?(另不及买票,本就可以先随便买一张车票(月台票例外)
先进站并于车上/到站补差价)
2.户籍地或通讯地与大庆无渊源就不可以到大庆,这什么逻辑?
: 三、列车长证言大庆已发现沈男在车上,而沈男却自述从苗栗上车(重点是还有监视录影
: 科学证据打脸)、沈男有躲避查票行为。
无法提出入站证明,依铁路运输规章规定必须自列车起站开始补票;沈男持台中至
大庆车票,已足以显见其于台中站上车,而沈能却硬称在苗栗上车;若不是列车长
坚持告发其诈欺(公诉罪),鹿警会闲到去调阅监视器??
(起诉书指摘:沈德泰不愿告知从何站搭车,庄宇辰报警处理后,始未得逞。)
: 警方查处告发案件依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办理即可,告发的前提是知有犯罪嫌疑者,至于
: “知”要到什么层度?各位自行评断,不要有那种说你通奸就通奸,大人,快铡他的状况
: 就好了!
: 另外补充工作见闻与想法
: 先前会同隔壁棚处理无票乘车案件,站区主管、站员请旅客填写补票切结书(该棚制式表
: 格,意即针对此类情形早有相对因应作为),警方到场主要是维持秩序、查证身分,切结
: 书清楚告知期限内未补票,则提民事诉讼。
: 在能够补收票款成功的前提下,处罚应是最后手段,而非目的,再论刑法也非完全适用各
: 类补票情形(例如泥醉不省人事而越站乘车,并无诈欺犯意,起诉机会相对低),铁路局
: 应该是要订定一套标准作业程序,使前线的站、车人员面对这类未达刑法可追诉、处罚的
: 情形得以处理,不是什么状况都叫警察来,警察也不是能排除所有状况的神主牌,其实在
说句不重听的话,不然铁路法规设鹿警干麻?(铁路法第72条参照)
另依实务,雕没看到警察凶得像猛兽;鹿警来了,乖得像小狗
: 我们讨论补票事宜乃至于本案有罪确定,社会成本的增加早已超过这154元了,而我猜想
: 铁路局至今仍然还没收到沈男这154元。
1.该人应已不是初犯,只是运气不好首次踢铁板
2.请不要以金钱多寡来衡量,主要是要喝止歪风
(那叫做"奇摩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