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退票(105年3月15日实施)
1.旅客于“本岛海上台风警报” 发布后
至车站办理退票,
原预订班次位于“本岛海上台风警报发布起至解除海上台风警报止” 期间,
因列车停驶、未及搭乘或无法搭乘原预订车次列车之旅客,
可自乘车日起一年内,持未经使用之车票至各车站售票口办理全额退票,
免收退票手续费。
另若其欲退票之乘车日期
尚无法确认是否仍在海上台风警报期间者,仍须先收取退票手续费,
俟海上台风警报解除后,
旅客可持“符合”台风天退票规定之退票证明至本局办理退还退票手续费。
2.旅客于本岛“海上台风警报” 发布前
至车站办理退票或至网络付款系统取消付款,
则不论班次是否符合位于本岛海上台风警报期间,“皆须收取”退票手续费。
3.旅客于海上台风警报发布期间
至局外代售车票之邮局或各超商通路业者退票,仍须扣收退票手续费,
请至“车站办理退票,方可免扣退票手续费”。
4.已完成网络付款而尚未取票之车次符合台风退票规定,
仍请先至网络付款购票系统完成信用卡付款取消,
退票手续费由本局统计批次退款,款项将于次月统一退还至旅客信用卡帐户。
5.去、回程车票任一程符合台风天退票规定,
均可持去回程乘车票至本局车站办理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