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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1:35那边说霸占他人座位可依铁路法第71条处理
铁路法第71条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锾:
一、列车行驶中,攀登、跳车或攀附随行。
二、列车行驶中,坐立出入台阶或妨碍关闭或擅自开启车门不听禁止。
三、无故滞留或乘坐于不提供载客服务之车厢或机车,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听劝离。
四、不按规定处所出入车站或上下车,不听劝阻。
五、未经许可在车厢或站区内向旅客或公众募捐、销售物品或散发广告物
品,不听劝阻。
六、拒绝铁路站车人员查票。
七、于车厢或站区随地吐痰、槟榔汁、抛弃纸屑、任意张贴物品或其他未
经允许书写、污秽车厢、站区或路线设备之行为。
八、除依法令规定外,未经许可或未依铁路机构规定携带动物进入站区或
车厢,不听劝阻。
九、未经许可在铁路站区范围内设摊、搭棚架或摆设筵席,不听劝阻。
十、滞留于车站出入口、验票闸门、售票机、电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碍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听劝离。
十一、无故躺卧于车厢内或月台上之座椅,不听劝阻。
有前项或第六十八条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铁路站、车人员并得视情节强
制其离开站、车或铁路区域;其未乘车区间之运费,不予退还。
请问是适用里面哪一项啊??
感觉没有哪项适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