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东陈姓男子酒后心情不好,闯进铁道坐轨企图轻生,造成一列区间车急刹车险翻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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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刚出站,时速 15-20 会“险翻覆”? 你还在看了记者写啥都信吗?
: 未料,一列北上区间车司机员突然发现疑似有人坐在铁轨上,立即鸣笛并急踩刹车,
又“"踩"煞车”啦?
: 不过,有司机员透露指出,“铁轨上有任何障碍物,其实很难辨认物体是否会对列车
: 造成威胁,通常一但发现铁轨有障碍物,先会鸣笛再做出刹车动作,如果障碍物体在
: 转弯处时,列车行进中急刹,非常容易造成出轨倾覆,这是有案例可循,应该参考”。
这边还合理。 重点:转弯处、高速时。
: “大家都来模仿,那还得了。”另有台铁人员忧心的说,每个人心情不好闯入铁道,
: 最后都没事,那以后司机员开车,只能眼睛放亮一点;虽然列车急刹没有造成任何伤
: 害,但延误班次运作,这个损失难道不算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吗。
“违法”有:刑事不法、民事不法、行政不法。
没构成刑法处罚的要件,就不能使用刑罚。造成台铁损失,就请台铁勇于民事索偿。
并不会“都没事”,还可以按铁路法开单处行政罚。
: 恐龙您好,火车误点造成旅客时间被耽误,还不算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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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敬钦敬!
乡民你好,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条文如下:
184I 损坏轨道、灯塔、标识或以他法致生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
之舟、车、航空机往来之危险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85I 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
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其中没有“造成旅客时间被耽误”这一要件;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可以随便用刑事处罚。
台铁或乘客觉得耽误到时间、造成损失,请去告民事求偿,胜诉机率非常高。
(被告赔不赔得出来就是另一回事了)
: 推 fbiciamib123: 台湾法官都是考试的菁英
: 推 cbakyle: 这不是恐龙什么才是恐龙!
: → Imperidan: 这法院是怎样
: 推 kingard9632: 垃圾法官就是一堆
: 推 mykorianda: 台湾岛产法官不意外
: 推 hirono: 法官脑,不意外
: 推 svel: 这法官是智障吗?
至少比不会翻法条、判决书,爱骂记者但被喂什么都吞的好一些。
: 推 hinajian: 司机看到人不煞车会违法吗?不会的话以后都压过去
有很高机会被告业务过失伤害或致死,甚至杀人。
: → hinajian: 应该要用公共危险?
: → swallow919: 妨碍铁路运输应该先公共危险罪送办再说…
刑法第十一章 173-194 条都是“公共危险罪”,包括前列的 184、185。
: → solomonABC: 没撞到就没事。撞到算你司机业务过失
: → hinajian: 法官大概没学过物理,不能上诉吗
: 推 drcula: 紧急煞车,乘客摔伤,结果司机业务过失伤害有罪,躺铁路
: → drcula: 的无罪,哈哈哈哈哈
: → wcc960: 所以要到倾覆、破坏才算妨害安全吗? 剧烈摇晃导致摔伤等不
: → wcc960: 算妨害安全,代表法官觉得要到出人命才算数就是了
..........换言之,仍以客观上足以造成火车、电车或其他
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有因而倾覆或破坏
危险之行为为限。又上开所谓“倾覆”,乃系指倾倒、颠覆
或覆没等变更其固有之使用状态之行为,所谓“破坏”,系
指舟、车、航空机丧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能而言,若被告之
行为无使舟、车、航空机“倾覆”之可能,或其“破坏”仅
为轻微之破损而无碍其固有之效能,不足以发生公共危险者
,自不得认属“倾覆”或“破坏”(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
第6787号判决意旨并参)。
本案被告固有坐在轨道上之行为
,惟证人陈盈利于驾驶列车驶出池上站即看见被告坐在前方
约一、二百公尺之铁轨上(本院卷一第39页背面笔录参照)
,足见该处并非弯道。且该处在池上站未远处,尚在火车起
驶逐步加速而非已全速加速行进之距离范围内,因此当时车
速慢,可及时煞车停止行进,又纵然煞车不及而直接撞击被
告,亦不致于发生火车损坏或翻覆之危险等节,
业据证人陈
盈利于本院审理时证称:
“伊看到被告坐在铁轨上,就立刻煞车,马上把火车停下来”、
“当时车速差不多是15至20公里”、
“区间车正常在开时速约100 公里”、
“被告当时坐的位置是刚开始要加速的位置”、
“(以当时15至20公里的车速紧急煞车,是否会如自小客车做紧急煞车时,
可能造成火车翻覆或因煞车后座力而造成乘客受伤?)
应该是没有什么危险。”、“因火车有一定的韧力设计,它的煞车力有被
限制住,火车车轮的磨擦力很小,所以煞车力不能太大,如果煞车力没有
限制的话,反而会让火车滑出轨道…,这次紧急煞车没有造成人车伤亡或
毁损。”、
“(假设你没有看到被告的话,没有煞车就直接撞到被告,这种情形下,是
否会造成火车翻覆的危险?)
不会,因为火车的车速慢,而且被告是一个人而已,没有其他交通工具。”、
“(假设你是正常速度行驶,火车也是慢慢煞车,一样有煞车的限制力,以
避免让乘客会因煞车而受伤的设计?)
对,都是一样的。”
等语綦详(本院卷一第39背面至40页背面),足见被告若未
驾驶汽车、机车等交通工具,而系独自1 人肉身坐在非弯道
之一般轨道上,因人体并非刚性物品即使遭火车以正常车速
撞击,亦不致损坏火车或使火车倾覆、破坏,更未造成往来
之危险,至于火车上之乘客是否会因火车紧急煞车之后座力
而受伤乙节,证人陈盈利亦已说明:1;33当时火车行进时速约15
至20公里,不致于因煞车后座力而造成乘客受伤,业如前述
,并具体说明火车就算紧急煞车,也是会慢慢停下来,而不
像自小客车立即停下,所以后座力不会很强,且当时伊踩煞
车后约一、二十公尺即停下来,此次紧急煞车没有造成人车
发生伤亡或毁损的情形(本院卷一第40页笔录参照),揆诸
前开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难谓被告所为确已该当于刑法第
184条第1项所规定之客观构成要件。
: → Ikaruwill: 法官是连新闻都没看不知道鲔鱼捡下去至少要一个钟头吗
: 推 tjustic: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是只有刑事而已
就是这个推文。
: → evilcherry: 就检察官告错罪
: → mackywei: 意思是用别的法调起诉就有机会吗?
很难。
刑法审查三个:意图、行为、结果。
意图:想要自杀,不是破坏轨道或列车。 -> 没有意图
行为:坐在轨道上,而人体不至于造成列车出轨或坏掉,
煞车也不会像汽车一样急煞车导致乘客受伤。 -> 无破坏或伤亡
结果:驾驶及时煞车,没有造成撞击或碾压。 -> 没有损害
: 推 ultratimes: 觉得法院可以扩大法律解释,自杀也算杀人 适用271
百年难得一见的天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