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 记者尤聪光╱即时报导
“肉身”坐轨、卧轨轻生,列车若没事,也不会判有罪。本报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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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陈姓男子酒后心情不好,闯进铁道坐轨企图轻生,造成一列区间车急刹车险翻覆,案经台东地检署依“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起诉。不过,台东地方法院日前审结,法官认为“肉身”遭火车撞击不足于造成倾覆、破坏,因此,判处陈男无罪。台铁司机无奈说:“以后开车,眼睛只能放亮一点了”。
去年6月间早上陈男因91岁高龄母亲身体健康不佳,再加上时机不好,肉摊收入不够缴纳市场的租金,心情郁闷喝了点酒后,竟闯入自家附近平交道内,并坐在铁轨上抽菸,意图轻生;未料,一列北上区间车司机员突然发现疑似有人坐在铁轨上,立即鸣笛并急踩刹车,约距陈50公尺处列车停止,司机员遂请陈离开,但陈不为所动,报请警方处理。
案经台东地检署侦审时,陈坦承不讳,检察官依“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提起公诉。不过,地院审理时,陈辩称“自己有轻生的意念,但没有意图要使火车翻覆或破坏妨害火车的安全”。法官也认为列车急刹没有造成乘客受伤,就算肉身遭撞击,也不会造成列车倾覆、破坏,自然不构成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要件,判处无罪。
不过,有司机员透露指出,“铁轨上有任何障碍物,其实很难辨认物体是否会对列车造成威胁,通常一但发现铁轨有障碍物,先会鸣笛再做出刹车动作,如果障碍物体在转弯处时,列车行进中急刹,非常容易造成出轨倾覆,这是有案例可循,应该参考”。
“大家都来模仿,那还得了。”另有台铁人员忧心的说,每个人心情不好闯入铁道,最后都没事,那以后司机员开车,只能眼睛放亮一点;虽然列车急刹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但延误班次运作,这个损失难道不算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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