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强号撞死工人 司机员未鸣笛遭起诉
2016年04月26日17:41
新北市赵姓工人2013年9月间在树林区山佳火车站施作月台新建工程时,遭一辆南下的自
强号列车撞死,张姓司机员原涉犯业务过失致死罪嫌,获新北地检署处分不起诉后,赵男
家属声请再议,全案发回重查。检方查出,张男当时并未依规定在驶近月台工程处时鸣笛
示警,今改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嫌起诉他。
起诉指出,赵姓工人(62岁)2013年9月12日在树林区山佳火车站,施作月台新建工程,
当天下午4点多,赵男留在工地打扫。直到下午约5点,赵男跳下月台打算穿越铁轨,到对
面上厕所时,却遭南下的自强号列车撞击死亡。
张姓司机员(50岁)原被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嫌送办,不过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罪证不足
,处分不起诉。案经赵男家属再议后,台湾高等检察署认为还有疑点未明,发回新北地检
署重查。
检方调查后发现,月台新建工程地点在42K+897至43K+136处,台铁有依照规定,在距离工
程北端677公尺的42K+220处,以及距离工程南端584公尺的43K+720处,设立临时鸣放汽笛
标志。而依照规定,列车在通过指定鸣放汽笛处所时,须鸣放长缓汽笛一声,每声鸣放约
3秒;若碰上紧急事故或警告危险时,必须鸣放短急汽笛数声。
但案发当时,现场施工人员与领班共4人均证称,没有听到自强号鸣放汽笛的声音。而台
铁查事故同型车辆的规范,在汽笛前方40公尺处,高音调汽笛应有110分贝、低音调应有
90分贝,因此在事故发生点,如果有鸣放汽笛的话,周围的人应该都可以听见。
加上张姓司机员对于案发时有无鸣放汽笛等问题,测谎呈不实反应,检方认为,列车当时
若依规定有鸣放汽笛,赵男应可发觉有列车接近而逃跑,但张姓司机员没鸣放汽笛而撞死
赵男,有所过失,今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嫌起诉他。(游仁汶/新北报导)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426/847309